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企業或公司的
最低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有明確規定。《公司法》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根據相關規定,
外商投資公司注冊的出資也有以下要求:
1.外商投資境內人民幣。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規定,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者以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經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根據原外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人民幣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總函字[1998]492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人民幣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人民幣必須是外國投資者從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
第二,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應當出具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和納稅(免)證明,
第三,外國投資者必須提供上述證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以人民幣出資
2.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境外人民幣。根據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境外人民幣包括:
一、境外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依法從境內取得并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股份轉換取得的人民幣,減資、清算和首次收回投資
二、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取得的人民幣,等。跨境人民幣在中國的直接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和金融衍生品投資及委托貸款。但是,除非外國投資者使用合法取得的境外人民幣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和協議轉讓股份,并按照《外商投資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商務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