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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公司人事當了會計主管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3-07-25 09: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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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2月16日第80號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2019年3月14日《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兩項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布)第1條: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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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202月16日第80號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2019年3月14日《ꦇ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兩項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布)

第1條:

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按照統一規定的方式收取。獲得財政部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具體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3號從業人員較多;

(三)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并為專職從業人員;

(4)是健全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記賬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會計的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的會計業𝕴務,并得到記賬機構的獨立評價和認可。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家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地方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學歷。技術工作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全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全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的內部規定。

第六條:

審批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審批記賬代理人資格: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一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𒆙內容。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全部補正的,應當受理。

(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ꦓ者不批準的決定。 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審批機關ꦕ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撤銷審批,依法予以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變更、分支機構設立或撤💖銷、辦公地點遷出原審批機關管轄的,變更登記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并自變更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

代理記賬機構搬遷辦公地ꩲ點超出原審批機關管轄的,搬遷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有關信息和資料轉交原審批機關管轄。搬遷✤地點。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分支機構名稱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人員、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對分支機構ꦗ的經營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立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ETC。;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꧙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

(2)會計數據傳輸程序和簽名程序;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合同終止時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項。

第十三條:

客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寫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代理記賬機構退還﷽的原始憑證,按照國民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需要更正、補充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會計處理不當,應客戶要求提供虛假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ও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予以拒絕;

(4)說明客戶提出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ꦍ客戶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由代理記賬機構的負責人和委托人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外部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附表);

(2) 全職員工的變動。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送所在地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記賬行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舉報。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記入記錄。會計領域的違法失信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責令自查明之日起60日內改正;符合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吊銷代理記賬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代理依法終止;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者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代理記賬機構。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向社會公開,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辦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代辦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規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備案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客戶會計混亂,給國家和客戶造成損害。利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倍的;沒有違𒈔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與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代理記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設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進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天”、“10天”、“20天”、“30天”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年1月22日財政部發布的《代理會計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擴展信息: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旨在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2月16日發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令第80號)已發布,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百度百科-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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