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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0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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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的發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ꩵ的單位和個人從對外經營中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開具給付款人的發票;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將向收款人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均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更改產品名稱和金額。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一次次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假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發票 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信息:
一、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發票的印制、代購、開具、取得、保管和注銷;
(二)開具發票查驗;
(三)核對、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向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辦發票案件時,可以記錄、記錄、記錄、記錄、拍照、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ꦏ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查驗時應當出示稅務查驗證明。
參考好順佳——《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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