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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賬公司做了白條入賬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3-08-18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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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近日,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某大型企業A公司進行了稅務稽查。稅務人員在核對經銷商費用時發現,此類費用涉及收款人數量多,單筆金額少,金額合計3000萬元,而賬戶中僅使用經銷商開具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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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某大型企業A公司進行了稅務稽查。稅務人員在核對經銷商費用時發現,此類費用涉及收款人數量多,單筆金額少,金額合計3000萬元,而賬戶中僅使用經銷商開具的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大量的“白”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高度𓃲重視,此時展開了徹底的調查。

經調查,A公司主營業務為銷售自有產品,覆蓋全國各地,主要推廣渠道為經銷商。為提高經銷商的積極性,與經銷商簽訂的業務合同規定,在完成肖布亞年度銷售工作后,對經銷商進行綜合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經銷商,按其年度銷量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但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發放給經銷商的獎金存在大量“借條”,非常不規范。對此,A公司財務人員解釋稱,與經銷商簽訂的業務合同中包含ܫ提供保證金,經銷商將按照認購數量向A公司支付保證金。隨著認購次數的增加,所需的保證金也會相應增加。合同終止后,A公司將全額退還定金。如有經銷商獎勵條件,為簡化程序,可要求A公司現金獎勵,以沖減保證金方式收彶。

在核實上述情況后,檢查組認為,雖然A公司的費用并沒有產生實際的資金流,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A公司的做法應該分為兩種業務處理:一種是收取經銷商的保證金,另一種是向經銷商支付獎勵。雖然兩項業務均以收據為原始憑證入賬,但處理方法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企業實際經營中,由于各種原因,使用“借條”作為原始憑證入賬的情況是存在的。如果虛構“借條”列支費用,屬于逃避金融監管或偷稅漏稅的一種欺詐手段,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與本案類🅠似,內容真實、經營背景真實的借條,應當在企業會計核算中入賬如何處理?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憑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發票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因此,如果企業以帳簿作為納稅依據,而以“借條”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則不符合上述規定。同時,稅務機關可以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未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如果企業不以賬簿作為納稅依據,或者不以“借條”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影響雙方納稅,那么企業๊所得稅前不需要進行調整。

A公司向經銷商收取的保證金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合同終止后全額返還給經銷商,與保證金性質類似,屬于企業間正常交換。可以看出,在財務處理中取得的收據作為原始證據是合理的,此事不影響損益,不影響稅收征管。但A公司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已計入銷售費用,直接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將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對這部分提出了稅務調整建議,最終A公司繳納了750萬元的稅款。

其實,A公司并不是唯一進𓄧入賬戶的方式“借條”。《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的各類退貨收入按商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返還行為的有關規定,扣除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關于針對納稅人折價、打折行為開具增值稅紅字母專用發票的通知》(國書漢[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商品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買方在一定時間內累計購買了一定數量的貨物,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跌等原因,賣方給予買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或優惠,賣方可以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因此,A企業支付給經銷商的款項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就可以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沖銷當期銷項稅和銷售收入,不存在稅務風險。

筆者提醒,無論是供應商🐻還是經銷商,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應仔細審查交易流程,出具或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采用符合稅法規定的方式對交易進行處理會計核算,減少稅務違規的可能性,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大企業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主動提高稅收守法水平,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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