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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法律法規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3-08-24 0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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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金仁清部長2005年12月22日(財政部制)簿記管理辦法第一條加強記賬代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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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金仁清部長

2005 年 12 月 22 日

(財政部制)

簿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加強記賬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和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核準機構)批準,代理記賬機構𝓰應當由財政部統一印發。帳戶許可證。具體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3人以上;

(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完善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明、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全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和辦公樓使用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名稱相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和代理記賬許可證。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放置在辦公室的顯著位置。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批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依法應當設立會計賬簿,不具備設立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條件的,應當委托代理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委托辦理客戶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等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報表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服務。

第十三條 委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對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的責任;

(二)會計信息的交付程序和簽署程序;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 委托合同終止時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項。

第十四條 委托人向代理人委托記賬,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寫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經代辦記賬機構要求退還的已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更正或補正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補正。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二)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客戶提示其會計處理不當、ꦰ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會計處理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客戶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由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客戶簽字蓋章。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簿記機構對其專職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負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物業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全職和兼職員工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以欺騙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改正; ,審批機關撤銷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撤銷批準證書或者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吊銷或者吊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未向審批機關說明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的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民國及有關規定辦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客戶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客戶利益。會計信息不真實的,應當承擔相應꧒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𓄧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ಞ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印發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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