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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州、直轄市、林區、縣(市、區、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代理記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貫徹執行《湖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發[]15號),財政部令第80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修訂后的《♈湖北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湖北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18 年 9 月 11 日
(聯系人:陳敏027—67818935)
附錄
湖北省代理會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和會計代理服務秩序,促進代理記賬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0號》等法律、部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𓆏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以下🌠簡稱批準機關),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具體審批機關為市、州、直轄市、林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2)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
(三)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應為專職從業人員,并具有會計師ꦗ或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或參加中國統一考試注冊會計師取得一般證ꦓ書,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內部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專業(、會計電子等)計算、注冊會計師專業、審計、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等)學歷(或學位)證書;
(二)取得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考會計科目及格證書;
(四)取得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能力等級證書,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1年。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ꩵ構開展業務,與該代理記賬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需要辦理人事檔案保管手續的人員。
第七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專職從業人員具有業務能力的證明,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取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
(三)全職員工與本ꩵ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全職員工為退休人員的,提供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退休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書面承諾;
(五)代理記賬會計業務的內部規范。
第八條 審批機關辦理代理記賬資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申ꦉ請材料有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通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𒉰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變更,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辦公地點跨越原審批機關管轄的,變更決定或者應作出更改的日期。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自變更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換領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
代理記賬機構搬遷辦公地點超出原審批﷽機關管轄的,搬遷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有關信息和資料轉交原審批機關管轄。搬遷地點。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到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分公司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行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人員、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對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未設立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ꦜ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四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為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轉移程序和簽字程序;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單位的經濟業務,應當填寫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代理記賬 機構退回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提供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在業務執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
(三)客戶要求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不予受理;
(4)說明客戶提出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客戶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由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ꦜ簽字蓋章。法規由外部提供。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
(2)全職員工的變動。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送所在地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責令自查明之日起60日內改正;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𝓀賬資格。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吊銷꧒代理記賬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代理依法終止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者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𝔍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倍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ౠ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過“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ꦗ系統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簿記機構🐷依法設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性。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進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5天”、“10天”、“20天”、“30天”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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