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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代理記賬2021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3-09-06 1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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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個人還能在2021年從事簿記嗎?今天,我找到了一些政策依據,讓我們來看一下!01《簿記管理辦法》(財政部202月16日第80號令,是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簿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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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還能在2021年從事簿記嗎?今天,我找到了一些政策依據,讓我們來看一下!

01

《簿記管理辦法》(財政部202月16日第80號令,是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簿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和其他兩個部門規定修改的)。 2ꦛ019年3月14日)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簿記資格的管理,規范代理簿記活動,促進代理簿記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ꦡ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制定了這些措施。𒆙和行政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簿記資格以及從事簿記業務的代理簿記機構的申請,取得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代理簿記代理機構,是指具有代理簿記資格并從事代理簿記業務的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人簿記,是指代理人簿記機構接受委托從事會計業務。

第三條從事記賬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并取得本規定統一規定的記賬許可證。財政部。具體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計劃明確指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簿記業務。

第四條申請簿記代理人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全職員工不少于3人;

(三)代理簿記業𝓰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或者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且是專職從業人員;

(4)代理簿記業務有健全的內部規定。

簿記機構的員工應具有基本的會計知識ꦯ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的會計業務,并應由簿記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和確定。

本文第一段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簿記機構從事代理簿記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申請簿記代理人資格的機構應當向當地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

(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書面承諾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4)代理簿記業務的內部規定。

第十一條簿記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和ౠ其他相關材料,按照全國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查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注冊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等。;

(二)提供外部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服務。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簿記機構代理簿記代理的,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雙方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各自的責任;

(二)會計信息傳遞程序和簽字程序;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記賬檔案的存儲要求和相應職責;

(5)終止委托合同時應處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項。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客戶準備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由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提供給外界。代理簿記機構和委托人。

國家代理簿記業在2019年快速發展

2020年1月7日

02

2019年,為實施“分權,管理,服務”改革,促進代理記賬業健康發🐻展,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管理條例的決定》。 《簿記》和其他兩個部門規章(財政部令第98號),修改了《簿記代理人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0號令),并取消了申請材料中的所有證明進一步降低了法律批準的期限,放寬了對代理簿記業🍬務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全面改革試點許可證分離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的精神,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貿區改革試點》的實施。自由貿易區的“公告承諾”改革,行政審批代理簿記;開展國務院“一個互聯網接入辦公𓂃室”的工作部署,促進省政府服務平臺與國家代理簿記代理管理系統的有效連接;升級和完善國家代理簿記代理管理系統,整理目錄清單,建立數據接口,疏通數據通道,促進實現跨層次,跨部門,跨系統的數據互連和信息共享。上述改革措施極大地激發了代理簿記服務市場的活力和動力。

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執照代理簿記代理機構45286個,比上年同期增長 %(其中新🌺申請執照代理簿記代理機構16,741個,同ꦅ比增加 個)代理服務公司總數為 萬,比去年同期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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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代理記賬2021

2021年個人還可以從事代理記賬嗎?今天好順佳找了一些政策依據,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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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 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ꦦ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2019年全國代理記賬行業呈快速發展態勢

2020年1月7日

2

2019年,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進行修改,取消🔥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進一步壓縮法定審批時限,并放寬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從業人員條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推動代理記賬行政審批在自貿區實行“告知承諾”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一網通辦”工作部署,推動各省政務服務平臺與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有效對接;升級完善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梳理目錄清單,建立數據接口,暢通數據渠道,推動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系統的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通過上述改革舉措,大大激發代理記♌賬服務市場的活力和動力。

截至2019年年底,全國執證代理記賬機構共45286家,較上年同期增長 (其中,新申請執證代理記賬機構共16741家,較上年同🌞期增長 ),代理服務企業共 萬家,較上年同期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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