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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2-03-16 08: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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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主要是對于《公司法》第139條規則的記名股票的轉讓而言的。二、股份轉讓場合法定。《公司法》第140條規則,股票的轉讓須在依法建立的證券買賣場合進行。三、特定人的股票轉讓受到約束。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任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夠對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別的約束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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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移方法是合法的。這主要是根據《公司法》第139條的規定轉讓注冊股份。必須根據背書或其他法律方法提出本條中的注冊股份請求。如果違反此規則轉讓股票,則該股票無效。

二、股權轉讓的時機是合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股票的轉讓必須在合法建立的證券交易場合進行。

三、某些人的股份轉讓受到限制。包含以下場景:

1、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披露股票發行前所發行的股票,自公𝓰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報告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二十五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轉讓制定其他約束性規則。

3、公司無法獲取自己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143條,除下列情況之一外,公司不得購買公司股票:(1)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2)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另一家公司合并;(3)將股ಞ份獎勵給公司的員工;(4)股東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因為他們不同意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合并和分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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